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婚姻中也会产生剩余价值,只是被共同财产制所掩盖。这是婚姻法隐藏的第二条含义。
 
  剩余价值的秘密
 
  在工作中,我接触了大量男性和女性来访者,两个群体的诉求有明显差别。男性来访者很少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而相当多的女性来访者希望对方净身出户或自己分到更多财产。
 
  也许人们会说,那肯定是男性出轨多,他们才不好意思提,女性才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然而,有趣的是,在女性出轨的情况下,男性也很少提出让对方净身出户的诉求。
 
  这个疑问一直困扰着我。带着这个疑问,我又注意到女性在离婚时总是会提到她们对家庭的无偿付出。
 
  婚姻法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吗?这也是网络上大量女性的声音——没错!法律就是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但这种说法很容易就遭到反击了。丈夫虽然没有给妻子发工资,但他赚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所有,一人一半啊。这只是夫妻分工不同,各司其职,产生的家庭收益不分你我。夫妻共同财产制,就是对家务劳动价值最大的承认。怎么就说法律不承认了呢?
 
  他们甚至搬出法条。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你们看!即使双方约定了财产AA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获得对方创造的财富,在离婚的时候也可以要求补偿!不管怎样,家务劳动的价值还是被充分认可的!
 
  这个反驳直击要害,难以辩驳。
 
  那么多女性客户嚷着要丈夫净身出户,我自然也要敲醒她们:打仗都拿不到的东西,你想在谈判桌上争取到?别做梦了!同时,我也不自觉地代入离婚的角色中。我想,换作我的话,我会不会净身出户?恰巧,好几位律师同行在离婚时都是净身出户。其中一位已经结了三次婚,两次净身出户。他们离婚后没几年就恢复元气,业绩仍然蒸蒸日上。
 
  此时,我意识到离婚时净身出户不会对律师伤筋动骨,相反,陷入无休止的离婚诉讼中才会损失惨重。律师是靠技能、靠口碑吃饭的,而且越老越吃香。年轻时花五年积累的财富,可能比不上后续两年积累的多。净身出户又如何?马上就赚回来了。
 
  此时,我终于发现有一样东西是对方绝对分不走的,那就是自身的无形资产——可实现财富、地位、名声等元素的自身价值。
 
  婚姻里的个人要取得这样的无形资产,并不仅仅依赖自身的努力,还需要依赖配偶在家庭劳务中的付出。正因为配偶承担了大量的家庭劳务,才能让另一方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事业中。正如前述案例中的小丽,原本是外企销售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年收入30万元人民币。她回归家庭做了全职太太后,丧偶式的育儿不仅让她损失了职业发展的黄金四年,也让自己的职业能力停滞不前。而正是小丽的这些付出才让对方没有了后顾之忧,成就了一番事业。然而离婚时,对方的无形资产原本有她的功劳,却被对方无偿独占了。
 
  至此,婚姻中剩余价值的概念也就呼之欲出了。
 
  产业中,资本家主要通过强迫工人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利润[注释]。
 
  婚姻中,一方主要通过强迫另一方延长家务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无形资产。
 
  产业中的剩余价值本来是工人劳动的产物,应归工人所有,却被资本家凭借对企业的所有权无偿独占,这就是资本家剥削工人发财致富的秘密[注释]。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本来含有一部分夫妻的共同付出,但在离婚后却被不从事家务的一方无偿独占了,这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而获取无形资产的秘密。
 
  这才是法律并未完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证据。
 
  这也是为何女性离婚时往往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不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偿独占了这部分剩余价值,有能力持续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尤其是家庭主妇,离婚后没有创造财富的能力,就指望着眼前的财产过日子,自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了。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无处不在,只是职业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罢了。如果男性专职从事家务劳动,女性全身心投入事业中,剩余价值同样会被女性独占。剩余价值,针对的是家庭分工,而非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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