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下的女性权利保护

家庭暴力下的女性权利保护

  家庭暴力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夫妻间的家暴行为、母子女间的家暴行为、乃至兄弟姐妹间的家暴行为。本文仅就夫妻间的家暴行为提出讨论看法,并将本文的讨论范围框定为夫妻双方中男方对女方的家暴,其他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畴。我国有25%的女性曾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配偶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和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行为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值得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家庭暴力并不局限于对女性肉体的伤害,
 
  从家庭暴力行为的成因分析双方的受教育程度较低是一个鲜明的特点。从整体来看各种形色主体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但家庭暴力的主力军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体。受封建传统糟粕的影响,部分男性中还留存着夫权思想,法制观念和平等观念淡薄认为妻子附属自己,没有独立的人格,家暴妻子是家庭内部事务,他人无权干涉,也并不认为家暴妻子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该种家庭暴力主要为体现为身体上的伤害。除此之外家庭中男性占经济主导地位时家暴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会明显提高,特别是夫妻双方收入差距巨大时情况会十分明显。收入较高的一方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占据主导,在一定程度上对对方有一定的支配性地位,属强势一方,相对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受强势方影响会出现类似“崇拜”“盲从”的行为,由此产生家庭暴力行为也十分突出。该种家庭暴力往往体现为冷暴力。同时相对的女性有“求助耻辱”“为家庭完整”“为子女考虑”等思想,从而不愿也不敢向外界求得帮助,使家庭暴力在本家庭中长期存在。最终结果要么是女性一直忍受家庭暴力难以自拔,要么是在忍无可忍后以暴制暴,酿成惨剧。两种结果几乎无法避免,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每年超8000万家庭出现家庭暴力行为,并伴随近10万女性自杀,家庭暴力致死的刑事案件已占致死刑事案件的四成左右。并且同时根据安徽省某调查显示,目睹家庭暴力的孩童,在成年后更容易对家庭、社会与环境认知出现偏差,同时也更难控制自己的情绪,更容易有暴力倾向。可以看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是家暴双方,对无辜者的伤害也会十分巨大。
 
  其实现下我国已经有了十分完善的家庭暴力预防和惩治处理体系,律师与司法工作者经常性进入社区村庄为居民免费普及法律知识,尽力将家暴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妇联成为女性们的坚强后盾,《反家庭暴力法》为惩治家暴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但种种保护都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女性能够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能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不然基于家暴行为的特殊性,相关机关难以第一时间主动介入。保护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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