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夫妻法律地位平等一直是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准则。民法典为强化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平等地位,除保留了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外,又增加了两项新规定:一是夫妻共同亲权;二是夫妻家事决定权。
 
  加大离婚经济补偿和对无过错方的救济,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对维护家庭伦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指引作用。
 
  夫妻关系对于任何家庭关系都是不可替代的。家庭是无可替代的。目前许多家庭不幸福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都没有意识到家庭的重要性。许多人认为工作比家庭更重要。因此,夫妻关系正在枯竭。许多人把顾客放在第一位,而不是他们的孩子,这导致了不正常的亲子关系。许多人认为赚钱比结婚更重要。结果,家庭关系濒临破裂。然而,那些知道家庭重要性的人会尽最大努力为家庭留出更多的时间。他可能会失去很多赚钱的机会,但他得到的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团聚。
 
  一定要回家吃饭,婚姻家庭中最重要的是沟通。如果你长时间不回去吃饭,你与妻子和孩子的关系就会疏远,大多数时候,我们可以从一顿饭中看出一个家庭是否和谐。
 
  夫妻之间一定要学会理解和包容,无论是在婚姻家庭中还是在日常人际交往中,最重要的是理解和宽容。婚姻不像恋爱或交朋友。你不喜欢谁就可以老死不相往来吗?婚姻家庭是一条漫长的路,没有理解和宽容是很难走下去的。我们将不可避免地被婚姻中的琐事所困扰。有时我们的情绪崩溃,我们经常对周围的人发脾气。我们如此伤害他们的原因是因为我们知道他们不会离开。然而,时间总是带走一切,你割伤的所有伤口都会在你心中留下疤痕。在婚姻中,我们必须尊重、理解和容忍对方。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
 
  平等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人类社会就是从不平等逐渐向平等发展的。
 
  在婚姻家庭中,追求权利平等的目的是致力于消除家庭关系中的特权,实现夫妻人格尊严的平等。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家庭和谐与稳定不再是形式意义上的,但高质量的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平等基础上,为维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在夫妻人身关系中增加了两项新规定。
 
  一是,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条文旨在强调夫妻应当共同行使亲权行为,共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排斥或限制另一方对子女事务的处理,如果父母双方在子女姓氏、学习或居住地等重大事务上发生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诉求人民法院处理。
 
  二是,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可以引申出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决定权,夫妻一方非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另一方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据此,改变了以往社会经济活动中视夫妻为一体,夫妻一方人格被另一方吸收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对实现夫妻独立人格、独立行为能力,推动夫妻关系进一步平等具有重大意义。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理念,在构建家庭和谐中处于关键性的基础地位,是协调夫妻双方利益的准则,强调的是利益分配合理但不相等。
 
  在家庭关系中,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职业发展和谋生能力会受到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因对方的奉献和付出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如学业进步、事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等,因此客观评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贡献,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实现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删除了婚姻法家务补偿规定的限制性条件,首次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家庭。虽然从表面上看,该规定是对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实施的离婚救济,但实际上是在引导和鼓励社会对家庭付出。家庭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在双方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维护家务贡献者的利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的整体利益是一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不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关注家庭的整体利益,离婚经济补偿的目的重在增进婚姻关系的凝聚力,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
 
  尊重是良好家庭关系建立的基石,包括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也包括对他人劳动的尊重。民法典在对侵害配偶人身权的保护上,首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依此,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身份权的,当事人既可以基于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也可以基于婚姻家庭编寻求法律救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在保留了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基础上,增加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有其他重大过错”也纳入到了赔偿的范围,并且在第1087条夫妻离婚时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中,增加了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给予了无过错方多重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在对侵害配偶财产权的保护上,第1092条在保留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凡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可以主张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上述规定的目的,除为填补无过错方受到的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外,也是为引导社会相互尊重,惟有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尊重,才有可能造就融洽的家庭氛围,增强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家庭责任承担基础上的。
 
  家庭是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基础上产生亲属间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承担着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家庭责任。在现代,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夫妻与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为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此社会背景下,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编中构建了亲属关系,以维护亲属法律秩序。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作为亲属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民法典为促进亲属间的认同感、归属感,鼓励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包括:1)为解决家庭成员或亲属间居住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物权编第366条的规定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编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增加了亲子的确认和否认制度。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4)明确了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民法总则编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上述规定都是民法典为增进亲属间的凝聚力,保障家庭养老育幼职能的实现,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做出的新规定,旨在推动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由于不同的成长背景,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消费观。我们不应该过多地谈论谁是谁非。我们应该学会适当地协调和妥协。在交流这些问题时,夫妻应该说:“我知道你在想什么,但我有另外一个想法……”我们要冷静地提前制定各项支出预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上述原则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夫妻双方都应该尽自己的努力互相交流,互相礼貌。最后祝你们都能拥有一个幸福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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